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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9-07 15:09 | 来源: 清炖蚌肉网
厦门港的繁华,是一部跨越百年的迭代史。 百年前的厦门港,不仅是国内外航运贸易中转港,更是东南沿海贸易中心。 《剑桥中华民国史》中写到:近代厦门乃是“海上中国”的一个焦点。 但辉煌亦有没落时。 万国通商的商港在近代中国社会动荡中逐渐沉寂,一度成为海防前线。改革开放后,这座百年老港再次崛起。资料图:厦门港,海沧港区。 上世纪80年代初,厦门港恢复沿海客运航线并开辟集装箱运输。 2011年,厦门港成为我国第四个国际航运中心; 2017年,厦门港集装箱年吞吐量突破1000万标箱。 如今的厦门港已成为国家综合运输体系重要枢纽、国际集装箱干线枢纽港,拥有集装箱班轮航线达191条,通达54个国家和地区的151个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八年保持千万标箱级别。 能在激烈的全球港口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厦门港的核心底气来自比拼效率。 在这里,平均在泊时间是1.06天,中小型船舶一般不超过一天就要出港,装卸效率位居全球前三。 这份高效,织就了“丝路海运”网络,朋友圈持续扩大。 厦门是“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点城市。这些年,厦门港便以“丝路海运”为核心,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航线中构建起独特优势。 自2018年“丝路海运”开行以来,截至2025年6月,厦门港61条“丝路海运”命名航线累计开行12859艘次,完成1447.14万标箱吞吐量,占全国“丝路海运”总吞吐量的61.7%。 通过“丝路海运”的服务标准制定和评选,厦门港让全球海运效率得到逐步提升。 但厦门港没停留在单一优势里,而是顺着产业脉络延伸出更精准的服务。 近年,全球新能源市场火热,锂电池作为“新三样”之一,出口需求激增。厦门港敏锐抓住机遇,主动构建起适配新能源产品的“专属通道”。 一方面,厦门港口管理局与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厦门海事局联合印发全国首个针对集装箱式锂电池储能系统的海上安全运输指南;另一方面,启动海天、嵩屿、国际货柜、远海等四个码头的冷藏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项目建设,规模体量全国领先。 “量身定制”服务让厦门港成了福建锂电池出口首选港。 2023年以来,福建省锂电池出口连续两年破千亿元。2025年上半年,福建省锂电池出口635.68亿元,稳居全国首位。其中,厦门港锂电池出口量占福建省96%,成为名副其实的新能源出海大通道。 不仅如此,厦门港还利用海铁联运突破地理的局限,高效链通全球市场。 与青岛港、天津港等可以依托北方广袤腹地不同,厦门港内陆腹地曾局限于闽赣地区,但通过大力发展海铁联运成功打破地理边界,将服务范围延伸至中西部省份。 除了南昌至厦门海铁联运天天班,厦门港还打造了麻城—厦门石材出口、南平—厦门家具出口、三明—厦门化肥出口等特色线路,将内陆腹地与全球市场紧密相连。 2025年上半年,厦门港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完成作业量7.57万标箱,同比增长21.7%。其中,湖北—厦门海铁联运箱量同比增长3.95倍。 如今,厦门港不仅是驱动福建港口经济的核心引擎,更是中国联通世界的重要支点。 当“丝路海运”电商快线两天把跨境包裹运至马尼拉,当满载储能集装箱的巨轮驶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当湖北麻城的石材通过海铁联运远销欧洲……这座百年大港正以前所未有的活力,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愈加关键的角色。 (“三里河”工作室)--> 【编辑:刘阳禾】
发布于 2025-09-21 12:20 | 来源: 韭菜炒肉网
中新社香港9月27日电 题:香港出版界如何拥抱人工智能? ——专访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总编辑于克凌 中新社记者 韩星童 2025北京文化论坛日前在北京举办,以“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为年度主题。这令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总编辑于克凌打开了话匣子,近日在香港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时,他谈起近年来香港出版界在应用创新科技方面的诸多尝试与累累硕果。面向电子时代,香港出版界选择拥抱人工智能(AI),将冲击转化为助力,也继续肩负着促进中外文化出版交流的重任。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您如何看当今香港市民的阅读习惯?电子时代的到来对实体书店带来了哪些冲击? 于克凌:香港出版学会连续几年进行香港全民阅读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一个趋势——纸质书阅读量逐年渐趋下跌。2022年至2025年间,纸本书年均阅读量中位数从8本下降至5本。同时,电子阅读时间显著增长。 但有趣的是,大部分受访者表示,平时使用电子阅读只是因为携带方便,可以利用碎片化时间阅读;当遇到比较严肃或自己喜欢的内容,即便已阅读了电子书,也会再去买实体书。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可喜的现象,说明香港读者没有抛弃实体书。 至于冲击,从销售层面而言,对出版界影响不大,因为市面上的电子书都是由传统出版商提供。受冲击较大的是实体书店,因为如果你阅读电子书,就没必要再去实体书店。近几年,我们联合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出版集团”)在香港的实体书店有所减少。几年前,香港还有另一家大型连锁书店大众书局,十几间分店全部结业。2025年6月19日,第三十一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在北京举行。图为香港馆内游客正驻足看书。黄欣欣 摄 中新社记者:您认为在AI等各类创新科技快速发展的当下,出版业如何顺应时代、借力科技突围,谋求新的发展? 于克凌:最近几年,出版界在不同流程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创新科技技术。AI能辅助创作,大幅提升效率,拓展表达方式。以前我们做电子书只是简单地将文本转成PDF格式。现在电子书格式更丰富,功能更齐全,加密手段更先进,分发渠道也更多。 在编辑制作环节,AI可以协助校对,也能帮做装帧设计和绘制插画的工作。以往看似高不可攀的创作门槛,正被AI降低和冲破。比如,我要出一本《山海经》,要绘制“神兽”,没有实物可参照,这很考验插画师的功力。而借助AI就可以绘制出各种各样的“神兽”,不仅是静态图画,还可以制作视频。不少儿童书籍就利用AR或VR技术,读者扫描书中二维码即可观看动画。有些书籍还有香味,甚至能全方位调动读者的视觉、听觉、嗅觉、触觉,这些技术的应用也带动了图书销售增长。 另外,AI还可以帮助做市场营销。香港的出版公司通常规模较小,很难专门培养带货主播,现在有出版社已使用“数字人”营销。2025年7月16日,第35届香港书展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开幕。图为一家参展书商带来“虚拟现实(VR)大空间沉浸式体验+阅读”供读者体验。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中新社记者:在科技赋能方面,三联书店或联合出版集团作了哪些尝试? 于克凌:联合出版集团下属有一家联合电子出版有限公司,这几年开发了几个比较成功的项目,其中一个叫“中华文化有意思”。它将集团出版社一些涉及中华传统文化的图书,用元宇宙和AI等高端技术呈现出来,向大众尤其是青少年展现中华文化的美好和趣味。这个项目经常受邀到学校演示。 最近他们正在做一个“在九龙城阅见香港”的项目,基于联合出版集团九龙城历史文化书籍,构建九龙城寨3D虚拟空间,还原不同历史时期的城寨风貌,让人们近距离感受城寨的历史脉络与民俗风情。 中新社记者:每年7月的香港书展都是本地一大盛事,成为香港的一张城市名片。香港书展为何能经久不衰? 于克凌:一般出版界会将书展分为两种,一种是专业书展,以版权贸易为主,像法兰克福书展、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另一种是零售书展,主要是卖书,像香港书展。香港书展是全世界最成功的零售书展之一。 香港书展的成功在于它具备几个特点:第一,有系列文化活动同时举行,相当于一场文化嘉年华。香港书展每年设不同主题,有各种文化表演、讲座,也会邀请知名作家前来,带动人气。 第二,与城市定位有关。香港是一个国际都会,东西文化荟萃,汇聚五湖四海的人,你能在这里找到中文书、英文书、日文书。香港的国际化程度,也是吸引读者前来的一个关键因素。 第三,市场化运作。香港书展不仅向参展商收费,还向入场观众收费。为什么它敢收门票?因为图书销售折扣很吸引读者,平时新书不会有那么大的折扣。香港书展由香港贸易发展局(下称“贸发局”)主办,做很多广告宣传。过去几年贸发局重视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在广州、深圳等地推广,今年广告已经一路做到了长沙,吸引了很多内地读者前来。2025年7月19日,在第35届香港书展上,一家出版社参展商设置的蔡澜作品专区吸引众多读者驻足翻阅选购。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 中新社记者: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进一步深度融合,香港出版界前年开始也深度参与“深圳读书月”。香港与大湾区内地城市如何互鉴互补,共建书香湾区? 于克凌:大湾区不仅聚焦经济建设,人文湾区的建设同样重要。其中,大湾区内出版界的交流合作近年做得比较深入,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21年启动的大湾区合作出版计划,让香港的本地出版物更顺畅地走进内地市场,第一批有15家香港出版社的64种图书入选该计划,经广东3家出版社承接,在2022年至2023年已陆续出版。 近年香港出版总会也积极参与“深圳读书月”、深圳文博会,每次香港摊位都大受欢迎。我们还举办了“大湾区书店阅读巡礼”。这些活动超越了经济合作,用“书香”这一柔性的文化力量,促进区内居民的心灵契合,为大湾区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文基础。 大湾区出版界的合作和交流深入且广泛,我们共享选题资源、共享出版资源,同时互相借鉴学习、优势互补。我们希望通过持续的活动,将大湾区打造成一个以阅读和文化交流闻名的区域,提升整个区域的文化软实力和吸引力。 中新社记者:您认为香港在促进中外文化出版交流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怎样推动香港成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文化出版交流中心? 于克凌:一直以来,香港出版界都在发挥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把中华文化介绍到其他地方。有些人形容香港文化是一个“混血儿”,但其实它的底色一直是中华的、东方的。 商务印书馆(香港)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出版故宫系列画册,约20年间出版了全60卷故宫博物院院藏文物珍品全集;香港三联书店也在同时期出版了王世襄《明式家具珍赏》,并出版日文、英文、德文、法文、泰文等版本;我们还出版对外汉语教程20多年,卖到全世界几十个国家,每年销量都挺好。未来,我们也希望能在这方面继续加强。 我始终相信,图书是一切文艺形式的母体。所以我认为在推动香港发展成为中外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的过程中,出版界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完) 受访者简介:于克凌。中新社记者 陈永诺 摄 于克凌,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总编辑、副总经理,联合在线(深圳)数字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香港中华书局、香港商务印书馆等公司任职,并主持了《中华新词典》第四版及《中华新字典》第七版的修订改版工作,为经典的工具书带来了焕然一新的面貌。作为香港出版总会理事,于克凌还积极参与了2024和2025年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香港馆的筹备工作。--> 【编辑:刘阳禾】
发布于 2025-09-07 23:25 | 来源: 雅虎友缘人
中新网广州9月27日电 (方伟彬 王华 沈甸)超强台风“桦加沙”已停止编号,广东各地风灾后复工复产工作正加快推进。 记者27日从南方电网广东电网公司获悉,截至9月26日,“桦加沙”登陆点阳江海陵岛已全面复电,除阳江市受灾最严重的江城区、阳东区外,全省全面恢复供电。9月25日,南方电网广东茂名电白供电局修复受损的10千伏线路。 黄琦之 摄 “报告,合闸成功!”9月26日6时30分,南方电网广东阳江供电局生产指挥中心内传来10千伏下朗甲线开关成功合闸的消息,阳江海陵岛全面恢复供电。这场与时间赛跑的抢修复电战,在阳江供电局与诸多支援单位高效协同作战下宣告胜利。 作为台风“桦加沙”登陆点,海陵岛遭遇65米/秒的17级阵风袭击,电网设施受损严重。风力稍减后,阳江海陵岛供电局便连夜启动勘灾,抢修队伍冒着风雨排查线路,标记故障点,为抢修争取时间。 “灯亮了,心里也踏实了!”看着家中重启的电器,居民们难掩喜悦。此次抢修中,阳江供电局联合东莞、河源、惠州、云浮支援队伍共出动500余人、抢修及应急车辆80余台,连续奋战30多个小时,迅速兑现了“不送电、不收兵”的承诺。 “看得见”数据,才能“防得住”风险。在台风来临之前,广东电网的前线指挥部出现了一队“数字化特战队”,7名技术骨干从广州来到阳江,跟这里的同事紧急开发并部署了基于数字孪生平台的“停电小区与停电行政区实时统计场景”,通过实时、可视化的停电范围精准定位,让指挥部门科学划分抢修区域、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动态调整抢修资源,使整个抢修复电工作针对性更强,大大提升了抢修工作的时效性。 同时,生产指挥中心还依托“气象预警机器人”,对预警信息自动抓取、精准推送;“故障工单签收唤醒机器人”自动提醒签收故障工单,加快了抢修复电响应速度。(完)--> 【编辑:刘阳禾】
发布于 2025-09-16 10:21 | 来源: 今晚网
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9月27日5时49分在甘肃定西市陇西县(北纬34.91度,东经104.58度)发生5.6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 记者从陇西县了解到,有房屋倒塌,暂未收到人员伤亡报告。总台记者已赶往现场。 (总台记者 王妍 邢博)--> 【编辑:李润泽】
发布于 2025-09-06 20:40 | 来源: 珍珠豆腐羹网
中新网广州9月25日电 (记者 王坚)2025年《财富》世界500强峰会25日在广州举行,吸引近300名商业知名人士和知名专家学者参加。该峰会旨在通过交流与合作,助力企业在不确定环境中增强韧性、发现机遇并重塑未来。活动现场。峰会组委会 供图 据介绍,2025年“《财富》世界500强”的上榜企业总营收达41.7万亿美元,超全球GDP三分之一,同比增长1.8%;上榜门槛提升至322亿美元。总净利润约2.98万亿美元,同比增长0.4%,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均创世界500强排行榜创立以来的最高峰。 在今年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中,中国共130家企业上榜,其中广东地区有逾10家,上榜企业数量稳定且行业分布多元,涵盖汽车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金融投资、电子商务、建筑工程等多个领域。 《财富》总编兼首席内容官尚艾俪(Alyson Shontell)在本次峰会上表示,不能忽视全球经济正处于一个“非典型周期”,应对不断加剧的不确定性及其影响,需要更多对话与合作,才有可能开辟一条更加稳定和繁荣的前进道路。 峰会现场,与会嘉宾聚焦于企业如何在这一特殊周期中调整策略,通过“对话经济学家”,把脉全球经济趋势与前瞻;深入讨论如何借助AI,以提升创新生产力;关注能源转型的阶段性进展与中长期展望。 此外,与峰会同期举办的“《财富》科技50强·创新之夜”以“迎接科技融合时代”为主题,聚焦中国科技创新前沿,探讨在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中国科技公司们以创新为动力,在全球科技舞台上贡献力量。(完)--> 【编辑:刘阳禾】
发布于 2025-09-24 17:55 | 来源: 南方基金网
新华社乌鲁木齐9月26日电 受习近平总书记嘱托,带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深情祝福,中央代表团各分团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地,继续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总目标,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而不懈奋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中央代表团团长王沪宁带领一分团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第十师北屯市考察,了解兵地融合发展、职业教育发展、美丽连队建设和学生学习生活、职工群众生产生活情况。王沪宁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作出了重要贡献,要忠实履行新时代兵团职责使命,坚持兵地一盘棋,深化兵地融合发展,形成新时代兵团维稳戍边新优势,更好发挥兵团“稳定器”、“大熔炉”、“示范区”作用。在考察兵团香梨高标准示范区时,王沪宁表示,要巩固拓展兵团农业优势,推动兵团农业高质量发展,辐射带动周边地方发展,推动发展成果更好惠及民生、凝聚人心。在考察兵团兴新职业技术学院时,王沪宁表示,要以就业为导向推进职业教育发展,构建与新疆特色优势产业相融合的职业教育布局,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扩大职业教育覆盖面,加强职业学校思想政治建设,为新疆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在考察兵团美丽连队建设时,王沪宁表示,一代代兵团人艰苦奋斗、开拓进取,书写了屯垦戍边的光辉历史,要讲好兵团故事,发扬兵团精神,壮大兵团实力,把兵团建设得更美丽更繁荣。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统战部部长、中央代表团副团长李干杰带领二分团来到莫尔寺遗址,考察喀什地区佛教发展历史和文化遗产保护情况。在中医医院、高校、产业示范园,代表团了解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教育发展、乡村振兴等情况。随后,代表团前往兵团草湖项目区,考察学校、企业,参观展览,调研教育援疆、企业援疆、兵团基层建设发展等情况。李干杰表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要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贴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凝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强大正能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央代表团副团长雪克来提·扎克尔带领三分团来到金风科技国家风电创新中心,考察企业突破技术瓶颈情况。代表团在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考察陆港区多式联运中心、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等运营情况;在兵团第十一师建工集团,了解综合性建设投资集团发展情况并慰问企业职工。代表团一行还来到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考察企业发展情况。雪克来提·扎克尔表示,新疆面临新机遇,要有新作为。各族干部群众要把新疆发展的各项工作抓深抓细抓实,牢牢扭住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总目标,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勇于攻坚克难、追求卓越,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疆作出更大贡献。 国务委员、中央代表团副团长谌贻琴带领四分团考察了克拉玛依市新疆油田公司勘探开发研究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克拉玛依医院、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南苑·南泉社区、市文体中心和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同各界干部群众亲切交流,了解新疆70年来的巨大变化和伟大成就。谌贻琴表示,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文化润疆、注重以文化人,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弘扬兵团精神,推动兵地融合向纵深发展,切实发挥安边固疆的稳定器、凝聚各族群众的大熔炉、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示范区作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发展落实到改善民生、增进团结上,不断增强各族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代表团副团长王东峰带领五分团一行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考察赛里木湖生态环境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等情况;前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考察口岸智慧化建设、向西开放情况;走进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了解维稳戍边情况,并看望慰问护边员;来到霍城县惠远镇伊犁将军府,调研文物保护利用等情况。王东峰表示,新疆各族干部群众同心协力,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和维稳戍边取得新成效。要继续发扬各民族团结一心、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全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区位、资源等优势,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城乡融合加快发展;进一步挖掘和用好文化资源,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建设美丽新疆。 中央军委委员、中央代表团副团长刘振立带领六分团来到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新疆天鹅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了解企业研发和生产情况。随后,代表团前往军垦路街道军垦北路社区,察看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并走进居民家中看望慰问。在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代表团来到新疆兵团军垦博物馆,深入兵团基层连队,考察军垦建设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刘振立表示,要发挥兵团优势,深化农业科技创新,因地制宜壮大优势产业,为推进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要坚持党建引领,强化党组织功能,积极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社区服务群众的质量水平;要传承好红色基因,大力弘扬兵团精神,不断开创工作和建设新局面。 【编辑:李润泽】
发布于 2025-09-08 21:04 | 来源: 锅鳎鱼盒网
中新网漳州9月27日电 (郑江洛)在福建漳州台商投资区的角美镇,历史的痕迹与南洋的风情交织成一幅独特的画卷。近年来,当地政府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对古建筑进行了修缮保护工作。 经过修缮后,这些承载着厚重历史记忆的建筑焕发出新的生机,迎来许多游人参观。曾氏番仔楼、天一总局静静矗立,诉说着闽南人下南洋的拼搏与爱乡精神。著名的侨乡福建漳州角美,村村可见番仔楼。9月10日,集闽南传统古民居与南洋建筑优点的曾氏番仔楼吸引参观者。 中新网记者 张斌 摄 角美镇是福建省重点侨乡和台胞祖籍地,旅外华侨超过四万人。踏入曾氏番仔楼,仿若进入建筑艺术奇境。闽南燕尾脊与哥特尖顶呼应,中国传统石木材质和西方水泥相融,闽南红砖厝与舶来骑楼共生。 “我外公当初就是下南洋的一员,我妈妈一辈子都没能见过她的父亲,好在日子还算安稳。”当地讲解员郭碧惠介绍,当年那些下南洋的漳州祖辈和乡亲,在异国他乡历经艰辛,凭借聪明才智与不服输的韧劲,成为当地经济开发主力军,涌现众多商业巨子和富豪。 番仔楼泛指下南洋讨生活、功成名就后在家乡所盖的房子。曾氏番仔楼2019年被列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郭碧惠说,下南洋的乡亲们,怀揣衣锦还乡梦,“赚大钱,起大厝”是许多闽南华侨的理想,这些华侨兴建的乡村大厝便被称为番仔楼。这些“番仔”带回金钱荣誉,并且尊礼守法、敦亲睦邻,成为一方乡贤,也激励更多本乡年轻人外出创业。 除了番仔楼,角美镇流传村的天一总局同样承载着厚重的历史记忆。天一总局,又称天一信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清光绪六年(1880年),旅居菲律宾华侨郭有品为方便侨胞与家乡的银信往来,在家乡创办天一总局,全称“郭有品天一汇兑银信局”。 天一总局从1880年创办至1928年停业,历时半个世纪,在东南亚8个国家先后设立26个分局。 郭有品第五代后人郭佳鹏目前居住在天一总局旧址,郭佳鹏说,先祖留下的最宝贵财富就是“诚信”二字,后世子孙始终将诚信作为为人处世的根本。 步入天一总局,大厝左右两侧房门上“读书便佳”与“为善最乐”的题字格外醒目。郭佳鹏介绍,这是他们家族代代相传的家训,即便商海沉浮,“读书改变命运”的信念与“回馈家乡”的初心,始终是闽南华侨坚守的人生目标。 如今,为了让这些承载着历史记忆的建筑瑰宝得以长久保存,漳州台商投资区积极行动。该区社管局文体旅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大力推动文物保护修缮工作推进天一总局修缮工程。同时,组织文物保护专家,对天一总局建筑雕饰进行全面梳理解读,挖掘文物建筑背后的历史文化故事,更好诠释文物内涵。(完)--> 【编辑:刘阳禾】
发布于 2025-09-20 18:07 | 来源: 辣子鸡丁网
中新社香港9月25日电 英国Z/Yen集团与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25日联合发布第38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报告,香港的整体评分上升4分至764分,继续位列全球第三、亚太区第一,与位列第一的纽约和第二的伦敦的分数差距,分别收窄至2分和1分。图为2021年11月拍摄的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大厦及维多利亚港。(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李志华 摄 报告显示,香港金融科技排名从全球第四跃升至第一;“营商环境”“基础设施”“声誉及综合”三项指标均升至全球第一;“人力资本”“金融业发展水平”分别位列全球第二、第三;“银行业”“投资管理”“保险业”“融资”等领域持续保持全球三甲内。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报告印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领先地位与竞争力。在复杂的全球政经格局下,香港依托“一国两制”独特优势,以内联外通、国际化和多元包容特质,发挥“超级联系人”与“超级增值人”作用,为全球投资者提供稳定环境。 发言人续称,行政长官2025年施政报告公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香港金融体系,持续推动股市、固定收益市场和资产及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并在中央支持下,深化和扩大“互联互通”,支持人民币国际化稳慎推进;同时加速发展新增长点,包括建立国际黄金交易市场和建设大宗商品交易生态圈,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完)--> 【编辑:李润泽】
发布于 2025-09-02 01:22 | 来源: 联合国新闻
中新网9月26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认真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推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等8件案例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案例一罪犯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实质化审查 收监执行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及病情诊断书作为审查重点,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开展实质化审查。要充分运用好实地走访、司法鉴定等方式,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凝聚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罪犯门某,男,1986年4月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2023年7月31日,门某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至2027年1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门某以其患有肺腺癌为由,向和平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12月11日,和平区法院委托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对门某进行病情诊断,罪犯病情诊断书载明门某“胸水查见肿瘤细胞,为腺癌;肺穿刺为腺癌,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2024年2月7日,和平区法院作出对门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同日,门某在其居住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3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沈阳市检察院)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和平区检察院)门某暂予监外执行案进行审查,结合门某犯罪情节、从业经历、病情诊断时间等,发现其患病真实性存在疑点,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沈阳市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门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指派法医进行专业论证。经法医对门某病情诊断及复查材料深入审查发现,门某在判决生效短时间内即诊断为肺腺癌,而其5个月前在同一家医院进行双肺CT检查时未见异常,病情发展进程及部分病情指标异常。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办案人员前往医院调取了门某的全部诊疗档案资料,并与法医全面分析研判。二是组织病情复查。经调查,门某在被诊断为肺腺癌后,一直在某三级医院治疗且在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前一直规律化疗,之后却未再进行化疗,明显不符合治疗规律。法医随即将新提取到的门某血液样本及其病情确诊时肺组织病理标本委托鉴定,进行病情复查。经DNA比对,确定门某血液样本与肺组织病理标本不属于同一人。 监督意见。2024年10月18日,沈阳市检察院将门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线索移送至和平区检察院。2024年11月5日,和平区检察院依法向和平区法院制发《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要求重新核查门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6日,和平区法院对门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十个月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同日门某被收押执行。沈阳市检察院经调查,将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5年5月19日,铁西分局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对相关人员开展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结合罪犯原判案情,对病情诊断进行实质化审查。在办案过程中,应结合罪犯原判决案情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类型,围绕罪犯病情诊断及治疗效果,主动向医院工作人员、监管人员、社区群众等了解罪犯实际病情和日常表现。对病情诊断存疑的罪犯,可以重新组织司法鉴定进行;对病理检材真实性存疑的,可通过DNA比对等方法进行来源鉴定。 (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办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协作,借助专业技术力量提升监督办案的专业性和精准性;加强与检察侦查部门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实现联动办案。深化落实“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督。深化协同履职,深挖伪造病情、诊断造假等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九条、第六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案例二罪犯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虚假证明材料 不计入执行刑期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将罪犯病情矛盾点和指标异常变化作为审查重点,通过书面审查、对比分析、谈话询问、调取原始检查单据和医疗记录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注重深挖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基本案情】 罪犯郝某某,男,1966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2010年8月10日,郝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2010年11月25日,郝某某被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2013年9月27日、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患有高血压Ш期、心功能Ш级等疾病,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二个月;2014年5月19日、2014年11月20日,以郝某某患尿毒症终末期等疾病,又先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又依据相同病情,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10月10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以郝某某病情好转、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为由,决定对其予以收监执行。2023年5月8日,郝某某被调监至河南省豫北监狱(以下简称豫北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1年9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对河南省第一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中,对在保外就医期间又涉嫌犯罪的郝某某进行了重点审查,发现其尿毒症病发过程异常、与发病前手术病历矛盾,其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存疑,遂指定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新乡市人民检察院重点围绕罪犯郝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对罪犯郝某某尿毒症病情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取郝某某保外就医期间的医疗病历、透析治疗记录等医疗卷宗材料,并对其体征进行查看,发现郝某某未进行过肾移植手术,相关指标不符合尿毒症患者特征。在对负责郝某某尿毒症治疗的医护人员询问后发现,郝某某在医生王某某、喻某某帮助下伪造尿毒症治疗病历,查证了其尿毒症病情造假的基本事实。二是对郝某某心功能Ш级病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比分析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进行肺大泡手术的病例材料,发现在心功能Ш级的病情下基本不具备进行肺大泡手术的条件,心功能Ш级病情存在造假嫌疑。遂进一步询问了负责心脏彩超检查的医生牛某某,发现其为帮助郝某某伪造患有心功能Ш级疾病、篡改心脏彩超检查相关指标的事实。三是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和责任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对涉案医生以及郝某某亲友的询问以及大数据关联分析,发现多名监狱民警、鉴定机构人员、社会医院人员在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存在收受财物后通风报信、伪造材料、不正确履职等行为,已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将相关渎职犯罪线索报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监督意见。2023年5月8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据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向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纠正罪犯郝某某历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意见。河南省监狱管理局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通知豫北监狱启动相关程序。2023年7月10日,豫北监狱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郝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刑期的建议。 监督结果。2023年7月18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郝某某的监外执行期间(共计四年零十二天)不计入刑期。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先后对监狱民警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9人立案侦查,上述人员先后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重点环节、关键人员、证明材料的实质化审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针对违法保外就医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多人配合的特点,特别是对于多次续保的案件,在监督工作中应当强化关联审查意识,围绕相关罪犯历次保外就医的程序启动、组织鉴定、实地考察、审核把关等重点环节进行审查,对参与评议、汇报、评审、提请、决定工作的重点人员进行逐人审查,从而完整还原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过程,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依法提出将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应当注重发现违规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应围绕产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深挖细查,对可能存在共犯关系的医疗机构人员、鉴定人员以及罪犯亲属等进行全链条查处,最大限度提升监督质效,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案例三罪犯王某刚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再审改判 重新报请减刑 悔改表现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对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对重新报请减刑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综合罪犯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等情况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对证明罪犯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问题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应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刚,男,1980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西青区。 罪犯王某刚因与他人共同犯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5500.57元,同时认定王某刚构成自首。后同案犯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6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后调入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2015年3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4月30日,王某刚刑满释放。因被害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2024年1月2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再审认定王某刚不构成自首,维持原审对其定罪和附带民事赔偿判项,改判王某刚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认定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刑期自2024年2月2日至2025年8月1日。2024年4月24日,王某刚被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同年5月15日调入天津市河西监狱(以下简称河西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一分院)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罪犯王某刚再审改判后监狱一直未报请法院重新裁定其原判决执行期间被裁定减去的刑期。天津一分院遂针对该问题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天津一分院围绕监狱是否应报请重新裁定减刑以及王某刚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核实监狱报请王某刚重新裁定减刑的情况。经调阅档案、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查明王某刚属于因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监狱应当及时报请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的裁定,但河西监狱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报请。二是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王某刚系故意伤害犯罪,有二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服刑期间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的多份《半年评审鉴定表》、思想汇报等自书材料非同一笔迹书写。三是对王某刚自书材料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经审查发现,王某刚2015年减刑考核期内共5份自书材料,字迹不一致。经委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检验鉴定,上述自书材料中的4份非王某刚本人书写。王某刚也无法对其作出合理解释。经询问王某刚及时任管教民警、审阅当年减刑案卷,发现王某刚具有文字书写能力,不存在特殊原因致不能书写的情形。 监督意见。天津一分院调查后,于2024年7月监督河西监狱启动重新报请法院裁定减刑程序。2024年9月19日,河西监狱就拟对王某刚提请减刑九个月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天津一分院经全面审查王某刚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罪犯王某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于2024年10月17日向河西监狱提出不建议对王某刚予以减刑的检察意见。河西监狱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于2024年11月4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裁定对王某刚不予减刑的意见。 监督结果。2024年12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王某刚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再审改判致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的情形,除改判无罪外,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及时报请法院对罪犯重新裁定减刑。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查阅罪犯档案、开展个别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重点审查因再审等原因被改判的罪犯是否存在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需要报请重新裁定的情况,发现刑罚执行机关未及时启动报请程序的,应依法监督纠正。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再审改判后报请重新裁定减刑的监督案件,应全面审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原减刑裁定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重新审查,并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针对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自书材料等证据存在疑问的,可以围绕形成问题原因、能否合理解释、对悔改表现的影响等要素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查不能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法提出建议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案例四罪犯王某星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撤销减刑 调查核实 借卡消费 违规“捎买带”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发现减刑裁定不当的,依法监督人民法院撤销不当减刑裁定,对发现的监管民警违规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星,男,1988年1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 2013年3月14日,王某星因抢劫罪被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27年7月5日止。2013年4月3日,罪犯王某星被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以下简称襄北监狱)。服刑期间,分别于2016年5月6日、2022年6月27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二个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11月,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下称襄阳城郊院)派驻襄北监狱检察室在与刑满释放罪犯谈话时,发现罪犯王某星在2022年6月27日减刑的考核期内存在“借卡消费”等违法行为,原减刑裁定可能不当。 调查核实。襄阳城郊院以罪犯王某星在已裁定减刑的考核期内是否存在违反监规行为及监狱民警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借卡消费”问题。审查王某星减刑案卷中计分考核、立功奖惩、评审记录、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材料,发现王某星虽然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但违反罪犯零用金管理要求,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利用罪犯林某某、高某的账号,违规个人消费1.25万元。二是调查核实违规“捎买带”问题。经调查查明,2018年至2022年,罪犯王某星请托管教民警谢某某、黄某某利用管教民警的身份便利,先后多次私自为罪犯王某星传递香烟、茶叶、槟榔、书籍及衣服、袜子等违规物品。三是调查核实罪犯王某星违反亲情电话管理问题。通过复听王某星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发现王某星违反会见通信管理规定,编造刑满罪犯唐某某为其亲属关系拨打亲情电话,向唐某某打听监外情况及让其亲属在监外找关系携带物品进监的事实。 监督意见。襄阳城郊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为罪犯王某星使用他人账户消费、转账,违反了罪犯零用金管理制度,于2023年12月1日向襄北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监狱撤销罪犯王某星相关奖励及所获的减刑,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认为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于2023年12月25日向襄北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纠正处理;认为罪犯王某星存在请托民警传递信件或者物品等行为,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1月2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提出撤销减刑裁定的意见。 监督结果。襄北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罪犯王某星给予警告处分,撤销其违法获得的表扬奖励,并集中开展“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问题专项清查防范工作。2024年2月2日,襄北监狱给予民警谢某某、黄某某警告等处分。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24年3月26日裁定撤销罪犯王某星2022年6月27日的减刑。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等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既要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审查罪犯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既要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审查罪犯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对“借卡消费”、违规“捎买带”、计分异常、奖惩不适当等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与刑满释放人员谈话、复听会见和亲情电话录音、数据对比、查看监控视频等方式,准确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要深挖违规违法减刑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二条案例五罪犯王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有期徒刑减刑 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先行羁押 刑期折抵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实际执行刑期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对于监狱未考虑罪犯已羁押期限,仅以该犯在狱内服刑期限未达到“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不予提请减刑的,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 【基本案情】 罪犯王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2021年11月6日,王某伙同陆某因涉嫌强奸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22年5月20日,王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因新冠疫情原因决定中止审理。2022年11月22日,王某因犯强奸罪系从犯且未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24年11月5日止。王某同案犯陆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6月20日,王某被交付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执行,后调监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7月,上海市军天湖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军天湖检察院)派驻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检察室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白茅岭监狱以罪犯王某在监狱服刑的时间无法满足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为由,未将其列入拟提请减刑名单。军天湖检察院认为监狱对王某不予减刑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军天湖检察院围绕罪犯王某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调取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等原始档案材料,查明王某在被交付监狱执行前,因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法院中止审理、同案犯上诉等司法程序,已被先行关押一年七个月,超过其三年有期徒刑刑期的一半,致使其交付执行后在监狱服刑时间不足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是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集体讨论认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减刑案件中“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实际执行刑期起算点没有明确规定,但监狱以交付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实际执行刑期,不符合刑法中刑期折抵的基本原理,且与假释刑期折抵的做法不一致,应当予以监督纠正。三是对罪犯王某减刑条件进行实质化审查。经审查王某的自书材料、计分考核情况、遵守监规纪律情况、认罪悔罪评估意见表等材料,了解其交付监狱执行前关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军天湖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合并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和入监服刑期限后满足“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要求,符合减刑的条件。2024年7月24日,军天湖检察院向白茅岭监狱书面提出对王某报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白茅岭监狱采纳军天湖检察院的意见,于2024年7月30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刑一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8月3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后军天湖检察院与辖区内监狱、法院形成类案办理共识,办理3件同类型有期徒刑减刑监督案件,均获法院裁定支持,取得良好办理效果。 【典型意义】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应当包含罪犯在监狱中服刑刑期和送交监狱执行前的羁押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罪犯被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至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前一直处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状态,该期限应当包含在刑法规定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期限内,这符合刑法中的刑期折抵基本原理,能够充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也与司法解释等规定中对假释罪犯计算实际执行刑期时折抵先行羁押期限的做法相协调。检察机关办理该类罪犯减刑时,要对罪犯刑期计算、送交监狱执行前羁押期间表现和狱内服刑表现等进行全面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案例六罪犯田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没收财产判项 终结执行 确有悔改表现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准确把握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与“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之间的关系。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除罪犯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不应因罪犯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对其从严适用减刑。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罪犯是否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保证国家法律在减刑案件中准确适用。 【基本案情】 罪犯田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2010年6月13日,田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某上诉后又撤回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0年10月22日,田某被交付陕西省汉中监狱执行刑罚。判决生效后,田某主动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3000元,用以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除此以外法院未查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4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田某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后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0月12日、2018年6月14日、2021年12月20日对田某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六个月、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9月,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驻汉中监狱检察室(以下简称汉中监狱检察室)收到监狱服刑人员田某来信,称其原判财产性判项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收到法院终结执行裁定,但监狱以其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拟扣减其相应减刑幅度。 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针对罪犯田某从严减刑的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对罪犯申诉情况调查核实。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审查罪犯田某的减刑卷宗,并与监狱沟通,查明法院依据财产刑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对田某裁定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据此认为,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故在提请减刑时从严掌握。二是全面审查罪犯减刑条件。经综合审查田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材料,其能够遵守监规纪律,真诚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三是核查罪犯田某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汉中监狱检察室通过向执行法院、罪犯田某所在社区沟通了解、与田某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罪犯田某的终结执行裁定、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认定田某在判决生效时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田某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不影响对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应从严适用减刑。四是开展类案梳理。汉中监狱检察室及时对在办的同批次案件进行审查,发现了其他5件与田某情况类似的案件,该5名罪犯被判决没收财产,法院出具执行裁定的结论均为“对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监狱同样以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为由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幅度。 监督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监狱在未发现罪犯田某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下,以田某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对其从严适用减刑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24年11月7日向汉中监狱提出调整田某减刑幅度的监督意见。汉中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将田某拟减刑幅度由五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并于2024年11月26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同时,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汉中监狱对另外5件情况类似的减刑案件一并调整减刑幅度。 监督结果。2025年1月22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田某裁定减刑六个月。此案办理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汉中市辖区内的两所监狱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没收财产判项执行与减刑的关系等问题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一)对于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未发现其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的,一般不应因其没收财产判项未执行完毕而从严适用减刑。根据《财产性判项执行规定》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除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外,没收财产判项执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收财产判项的执行应以判决生效时罪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为限,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经审查,罪犯不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法定情形,应提出不予从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没收财产判项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着重审查罪犯是否具有隐匿财产、妨害执行等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实地调查、走访、询问执行地法院以及罪犯户籍地相关部门意见,与罪犯的管教民警和同监区罪犯谈话等方式,结合法院提供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材料、罪犯个人财产申报、狱内消费记录及狱内账户明细等材料,对罪犯在判决生效时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进行实质化审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案例七罪犯陈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累犯 毒品再犯 减刑从严情节认定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减刑从严情节的认定。对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罪犯只具有一种减刑从严情节,不应将累犯和毒品再犯作为两个减刑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减刑幅度。 【基本案情】 罪犯陈某某,女,1972年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 2013年9月10日,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2日,陈某某再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提请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陈某某于当日被依法释放。2021年6月1日,万州区公安局因发现新证据再次将陈某某抓获后提请批准逮捕,同年6月2日陈某某被批准逮捕。2021年9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至2029年3月15日止。2021年11月17日,陈某某被交付重庆市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4年5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检察一分院)在依法审查重庆市江北监狱拟提请减刑罪犯案卷时,发现监狱以罪犯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两个减刑从严情节为由,拟对陈某某分别扣减一个月的减刑幅度。重庆检察一分院认为监狱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遂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围绕罪犯陈某某具有的减刑从严情节,重庆检察一分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审查监狱移送的案卷材料。通过审查罪犯陈某某历次犯罪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罪犯陈某某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实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二是审查陈某某减刑案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区长办公会记录、减刑评审会记录及监狱拟提请减刑幅度相关材料,了解监狱对陈某某扣减减刑幅度的原因。监狱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累犯和毒品再犯都是从严适用减刑的情节,陈某某同时具有该两个情节,应当累加扣减减刑幅度。三是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经论证一致认为,参照《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毒品案件纪要》),“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据此规定精神,罪犯陈某某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计算减刑幅度时不应作为两个从严情节累加扣减。四是全面审查罪犯陈某某悔改表现。经综合审查陈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相关材料,其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刑。 监督意见。重庆检察一分院审查后认为,监狱未考虑到罪犯陈某某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系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的情况,参照《毒品案件纪要》的规定精神,不应认定陈某某具有两个并列的减刑从严情节。2024年5月11日,重庆检察一分院向江北监狱出具了建议调整减刑幅度的检察意见,江北监狱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对陈某某拟提请减刑幅度由原来的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调整为七个月。2024年5月15日,江北监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监督结果。2024年6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毒品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对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应认定为只具有一个减刑从严情节。《减刑假释规定》第七条将累犯和毒品再犯分别作为减刑案件从严掌握的情节。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罪犯减刑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和适用该规定。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可参照《毒品案件纪要》中“量刑时不得重复从重处罚”的规定,按照一个减刑从严情节予以适用。对发现扣减幅度不当的减刑案件,应提出监督意见,确保刑罚增减依法有据,发挥减刑激励作用,实现宽严相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案例八罪犯陆某某减刑监督案 【关键词】 身份不明罪犯减刑 认罪悔罪 再犯罪的危险 实质化审查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判决时“身份不明”罪犯的减刑监督案件,应当对罪犯身份情况开展实质化审查。对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能够调查核实清楚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监狱以罪犯身份不明不予减刑的,应当提出可以适用减刑的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罪犯陆某某,男,身份信息不明,自报1995年2月出生,云南省文山州人。 2016年9月29日,陆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1.06万元,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2016年10月17日,陆某某被交付湖南省网岭监狱执行刑罚,后调监至岳阳监狱服刑。2019年7月3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陆某某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2023年2月,岳阳市荆剑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荆剑地区检察院)对岳阳监狱长期未减刑罪犯开展排查,发现陆某某多次提出减刑申请,但岳阳监狱认为陆某某身份不明,2019年后一直未对其提请减刑。 调查核实。荆剑地区检察院围绕陆某某身份不明原因和是否符合减刑条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核实陆某某2019年以后未提请减刑原因。通过调阅档案材料、询问监管民警、罪犯了解到,陆某某曾于2019年7月31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但2021年“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实质化审理意见》)规定,罪犯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一律不予减刑。岳阳监狱以此认为陆某某属“身份不明”,未对其再次提请减刑。二是对陆某某身份开展实质化审查。通过查阅陆某某《入监登记表》、亲情电话记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发现有其母亲黄某的相关信息,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亲子鉴定,证明黄某和陆某某确系母子。黄某表示,陆某某系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农村家中出生,一直未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登记。三是评估陆某某服刑期间表现。通过查阅计分考核记录、获得表扬情况、询问监管民警、同监区罪犯等,查明陆某某自2019年减刑后认罪伏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多次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提请条件。 监督意见。荆剑地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陆某某与黄某血缘关系明确,相关陈述真实,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已查证属实,不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不真心悔罪,仍不讲真实姓名、住址,且无法调查核实清楚”情形,综合其改造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2023年2月20日,荆剑地区检察院向岳阳监狱建议对陆某某启动减刑。岳阳监狱于2023年3月24日以18个“0”临时编号替代公民身份号码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陆某某减刑五个月。 监督结果。2023年4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陆某某减刑五个月。同时,荆剑地区检察院联合岳阳监狱赶赴广南县为陆某某办理了户籍登记,获得了公民身份号码。陆某某被裁定减刑后,积极服刑改造,于2025年5月再次被减刑六个月。荆剑地区检察院监督岳阳监狱对另外6名身份不明罪犯进行清查,通过采取人脸识别、指纹比对等方法查实2人真实身份,帮助1名罪犯恢复被注销的户籍,监督撤销1名冒名顶替罪犯的减刑裁定。 【典型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对于罪犯身份情况应注重调查核实。通过调阅罪犯档案、查询罪犯通信会见、汇款记录等综合研判罪犯身份的可核查性。对于非故意隐瞒,经调查核实可查明真实身份的罪犯,通过调取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材料,走访有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利用人脸识别、指纹比对、DNA鉴定等技术手段确认罪犯身份。 (二)对判决时“身份不明”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且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不影响适用减刑。《实质化审理意见》第九条,明确了“身份不明”罪犯减刑问题的适用。检察机关在审查“身份不明”罪犯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刑罚执行期间故意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表明其主观上不认罪悔罪,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对罪犯无身份信息但如实陈述且查证属实的,或者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准确陈述身份信息但能够调查核实清楚的,应结合罪犯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服刑期间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可以适用减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九条 【编辑:田博群】
发布于 2025-09-22 08:13 | 来源: 新浪财经
中新网9月27日电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国庆、中秋将至,为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中央纪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国庆中秋期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纠治“四风”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通知》强调,要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刻认识中央八项规定是党中央徙木立信之举,坚守节点、寸步不让,坚决杜绝学习教育结束即“过关”等错误思想,毫不放松抓紧抓实作风建设。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对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提醒,防止思想松懈、行为失范。 《通知》要求,要紧盯节日期间易发多发问题,坚决纠治违规收送月饼、蟹卡蟹券、烟酒茶等礼品和礼金,在居民小区、内部食堂、私人会所等场所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公车私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活动安排等问题,着力纠治在服务保障经营主体、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通知》强调,要从严监督执纪,坚持抓现行、抓典型,对隐形变异现象深挖细查,对顶风违纪问题速查严处,对谎报瞒报行为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保持高压惩治态势。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作风建设松懈、“四风”问题突出的地区、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加强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强化警示震慑。 《通知》要求,要弘扬新风正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崇廉拒腐、尚俭戒奢、艰苦奋斗等优良作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反对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编辑:刘欢】